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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级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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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3-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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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级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1年09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意见》(苏发[2000]3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01]46号)的精神,建立省级专利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促进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使一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专利技术能够真正发挥经济效益,推动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二条 省级专利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市、县财政、省内各类企业、科研院所和高校要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安排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用于本地区、本单位知识产权申请、保护和推广。
第三章 资助范围
第四条 省级专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省内技术含量高、确有市场前景并在本行业中具有先进性的国内重大发明专利的申请、保护和推广。
第五条 凡本省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住所在本省辖区内的个人的发明专利符合第四条的,可申请省级专利专项资助资金,每项最高资助额为4000元。 
第六条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保护费和推广费由各省辖市资助。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所属地省辖市科技局专利管理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一)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南京专利代办处受理盖章的专利申请第一页(复印件); 
(二)专利技术简要说明; 
(三)个人申请须提供江苏省藉身份证复印件; 
(四)企事业单位申请须提供单位介绍信或证明。 
第八条 各省辖市科技局专利管理部门应及时受理申请资助材料,按本办法第四条有关条件初审后,于下季度首月初将材料报省知识产权局。 
  第九条 省属单位符合申报条件的,按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向省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 
第十条 省知识产权局在审核各市和省属单位上报材料的基础上,提出资助项目清单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后拨付专项资金。省知识产权局收到省财政厅拨付的专项资金后,应及时拨付给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省级专利专项资金由省知识产权局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确保专款专用,接受省财政厅监督。 
第十二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据,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者,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资金全数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 省知识产权局在下一年的1月20日前将上年省级专利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汇总后报省财政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市财政局、科技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市级专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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